新潮能源称9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合法

(原标题:新潮能源称9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合法)

     6月9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关于收到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登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增加临时提案通知的公告,公司认为相关联合股东并不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其通知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记者注意到,上月末相关联合股东曾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却被公司拒绝,而该事项当时引发了上交所监管。

     公告显示,6月4日、8日,新潮能源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绕开公司董事会,在《中国日报》ADVERTISMENT(广告版)版面刊登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等内容。其中审议事项包括免去刘珂等8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职务。收到通知函件后,公司向中国日报社询证,对方回复此次媒体通知系收费广告,根据相关法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并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发布通知或公告,因此公司认为联合股东以媒体收费广告形式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是违法违规。另外公司认为相关联合股东并不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公司称金志昌盛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同时自然人股东不满足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法定要求,剩余股东持股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另外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与前期要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主体并不一致,本次主体在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前置程序;此外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的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大多数(合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1%)为近期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持有,应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权,并不具备以自己名义自行提案及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联合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一事在上月末就有向公司提出。5月27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相关股东拟于2021年6月17日自行召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部分董事、监事职务的提案。当时公司同样以相关联合股东实际并未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为由拒绝了。隔日晚间上交所向公司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要求相关提议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相关提议股东应本着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慎对待权利行使,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但目前双方仍在坚持己见,公司内斗还未停止。令人关注的是,公司遗留问题不止如此。在去年换届完成后不久,新潮能源就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了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在2020年5月29日收盘时持有新潮能源,或者在2018年12月19日收盘时持有新潮能源的投资者,在后续调查结果出炉后或有机会索赔维权。而当时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目前相关调查事项至今未有结论,不过有需要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送邮件至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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