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提名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会议及签署文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离职自动丧失资格,空缺由董事会补选。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评估董事会成员组合及整体技能;定期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技能与多元化;遴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查任职资格并提出任免建议;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及独立性;推动继任规划,特别是董事长和总裁的接班计划;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等。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
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应保密,议事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