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该委员会由3至6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审查履职情况,就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子公司持股安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核执行董事及高管因职务终止或解雇所产生的赔偿安排;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涉及利害关系需回避。相关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