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发行已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9,000万元,用于年产八亿套新能源汽车部件及超精密工程塑料部件生产项目(一期)、泰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未新增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具备健全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利息,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