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通过设立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88%。本次收购由威海广拓作为收购人,与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广泰投资共同持有上市公司40.02%股份。收购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资金来源于家族信托及自有资金,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