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告为海外监管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发布。公告载列了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系华宝投资认购重庆钢铁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华宝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29.51%增至35.07%,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若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新增股份,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免于发出要约,则可免于发出要约。华宝投资已承诺锁定新增股份36个月,且本次收购已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因此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