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 采购协议及融资租赁交易)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订立两项协议:一是作为买方与供应商II及承租人I订立采购协议XIX,以人民币1,988,000元购买租赁资产XIX;二是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I订立融资租赁协议XIX,将该资产出租,租期36个月,总租赁款项约人民币1,701,986元,包括融资租赁本金1,590,400元及利息收入(含增值税)111,586元。同日,公司亦与供应商II及承租人III订立采购协议XX,购买租赁资产XX,价款为人民币4,032,800元,并与承租人III订立融资租赁协议XX,出租该资产,总租赁款项约人民币3,452,601元,包括本金3,226,240元及利息收入(含增值税)226,361元。由于相关承租人由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控制,且交易在12个月内进行,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后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需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