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浙能燃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浙江浙能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浙能集团、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甬通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增持宁波海运股份2,194,900股,增持后合计持股比例达45.00%。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已履行必要批准程序,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且已完成相应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