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0号)。因该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协议,提前终止此前作出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承诺,违反了相关承诺事项,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远兴建设公司需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承诺,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亦未对公司治理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