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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泰(00197.HK):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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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于2005年7月1日采纳,并于2008年6月30日、2012年2月28日、2015年8月1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25年9月26日修订。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决议设立,成员不少于三名,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须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须由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若涉及主席续任事宜,董事会主席不得主持会议。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额外会议,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可通过电话或电子设备远程参与。经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具同等法律效力。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或其代表保存并传阅确认。

委员会获授权获取足够资源及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主要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物色董事人选并提出任命建议;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就董事委任、重选及继任计划提供建议;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可计量目标,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结果。

若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股东通函须载明:遴选流程、任命理由、独立性判断依据;如该人士将在第七家及以上上市公司任职,需说明其能投入足够时间的理由;其带来的技能、经验及对多元化的贡献。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决策或建议,受限于法律或监管规定除外。委员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应股东提问。职权范围须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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