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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微控股(02239.HK):主要交易通函延迟寄发豁免批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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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主要交易通函延迟寄发豁免批授)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国微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提述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发布的公告。本公司拟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就股权转让征求股东书面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有关股权转让及其他上市规则规定资料的通函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额外时间编制及最终确定将载入通函的若干财务资料,已申请并获联交所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但须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股权转让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股权转让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或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如有)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国微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学良

香港,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黄学良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陈莹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关重远先生及蔡靖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俊杰先生、胡家栋先生、金玉丰先生及张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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