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主要交易通函延迟寄发豁免批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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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微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提述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发布的公告。本公司拟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就股权转让征求股东书面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有关股权转让及其他上市规则规定资料的通函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额外时间编制及最终确定将载入通函的若干财务资料,已申请并获联交所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但须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股权转让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股权转让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或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如有)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国微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学良
香港,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黄学良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陈莹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关重远先生及蔡靖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俊杰先生、胡家栋先生、金玉丰先生及张敏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