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关出售目标公司100%股权的须予披露交易)
康特隆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12)于2025年9月26日(交易时段后)宣布,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与独立第三方买方黄健订立股权转 让合约,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00,000元,须受合约条款及条件约束。
目标公司包括上海英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目标公司A)和成都飞环电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B),均为中国注册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IC)产品及电子元件销售。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十五个月,两公司均录得亏损,目标公司A未经审核负债净额约人民币25,917,000元,目标公司B资产净值约人民币8,349,000元,合计负债净额约人民币56亿元。
本集团预期因出售事项录得利润约人民币57亿元,基于代价加上目标公司负债净额总额计算,但预计出售事项不会产生正数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开支后)。所得款项将用于支持集团其他业务发展,包括大功率可再生能源、储能、工业自动化及人工智能等领域芯片应用。
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须予披露交易,因相关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交割将于买方支付代价后十个营业日内完成。于交割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入账。
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可使集团剥离表现不佳的附属公司及负债,减轻成本负担,提升资源使用效率。股权转 让合约条款经公平磋商达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出售事项须待条件达成方可作实,可能或未必进行。股东及投资者应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