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芯来智融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包括: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相关报批进展及风险已在预案中披露;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权利,无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标的公司出资真实且合法存续;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资产完整性得以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有助于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