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公平披露,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制定了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因法定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依照国资监管、国家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资料,或在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资料。公司在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对外报送的回执等材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