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信息披露涵盖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确保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全体董事应履行《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分别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2个月和1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用于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等除在指定报刊发布外,还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