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确保董事会成员具备多元化的背景、经验和观点。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三日发出,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