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交易必要性、电力集团业务、关联交易、合规相关事项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次交易旨在解决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标的资产包括电力集团89.30%股权,涉及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业务及配套煤矿。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关联交易,但不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电力集团下属电厂及光伏项目具备竞争力,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标的公司向淮南矿业销售和采购煤炭价格公允,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形成委托经营关系具备必要性。电力集团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但不影响生产经营。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电力集团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未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中介机构核查确认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