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其他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误导投资者。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须披露对公司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涵盖重大事件对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程序由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违反规定者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