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作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富煌钢构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富煌钢构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自查期间为2024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19日。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交易对方及其董监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核查结果显示,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未买卖富煌钢构股票;9名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行为,包括戴阳、丁惠、赵维龙、李俊梅、任晶晶、吴海啸、秦宗贵、张飞、林凤苗。上述自然人均声明其买卖行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并承诺若被认定有不当之处,愿意将所得收益上交富煌钢构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