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应在两个月内举行。公司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董事会负责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案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可在会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股东会通知须提前公告,确保股东充分了解议案内容。会议应设置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确保股东参与便利。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职,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包括出席人数、表决结果等内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