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问询函》,金杜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说明:一是布尔戈斯特种产品饲料添加剂项目未取得商务部备案和外汇登记管理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是相关预付款项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对于布尔戈斯特种产品饲料添加剂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当地建设许可和环评许可等关键审批手续,但尚未完成商务部备案和外汇登记管理手续。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7的要求,发行人需履行商务部备案手续,目前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登记管理手续无需外汇管理局审批,仅需在注册地银行办理,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对于恺迪苏的预付款项,经核查,相关预付款构成了发行人向恺迪苏提供财务资助。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财务资助议案,恺迪苏其他股东也按出资比例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