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选举董事行为。细则规定,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此细则。当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位董事候选人需以单项提案提出,提名前须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增补董事候选人。选举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独立进行,两类董事的累积投票额不得交叉使用。出席股东投票时需注明所持股份总数及投票权数,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数。董事当选原则为按投票权数由多到少顺序确定,但不得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出现投票权数相等情况,视情况全部当选或再次选举。若当选董事少于应选人数,将在后续股东会重新选举。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