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审查人选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相同,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合格人选、审查并提出建议等。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3日发出,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委员应认真负责地参加会议并表达明确意见,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