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工钢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涵盖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离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如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等情况,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至新董事就任。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合法合规。
出现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解除职务。股东会和董事会可分别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离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申报个人信息,不得干扰公司经营,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和公开承诺,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将追责,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