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工钢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不得提前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需按时披露。重大事件如经营方针、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等应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异常交易情况,及时了解并披露影响因素。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信息披露制度,董事长为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公司重大变化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