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工钢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的定义、用途及管理原则。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应及时公告。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公司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投项目如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况,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变更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公司应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