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工钢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为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董事会未采纳提名委员会建议的,应在决议中记载具体理由并披露。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审查意见。
选任程序包括研究需求、搜寻人选、搜集资料、征求同意、资格审查、提出建议等步骤。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需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公司董事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