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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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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精工钢构股东会议事规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明确股东会职责权限,确保依法行使职权。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通知须提前20天(年度)或15天(临时)发出,通知内容应充分披露提案详情。股东会提案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每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需过半数和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未获通过的提案或变更前次决议的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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