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凌俊、邓红新等38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重庆新承航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完成后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并维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定方面,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可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权属转移;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业务具有协同性,实现业务和技术的有效整合;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形。
特此说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