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关于尖峰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受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尖峰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的十二届董事会9次会议决议召集,并于2025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前15天以公告方式发出,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等事项。会议由董事长蒋晓萌主持,实际召开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9人,持有表决权股数62,603,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41%。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A股同意票59,352,718股(94.8077%),反对票3,059,200股(4.8866%),弃权票191,300股(0.3057%)。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资格、议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