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拟认购宝地矿业在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为3亿元,预计增持宝地矿业超过2%的股份。宝地矿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葱岭实业购买葱岭能源82%股权,向JAAN购买葱岭能源5%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收购人合计持股比例为45.8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已获新矿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国资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