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袁永刚、王文娟夫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财务顾问主办人为黄涛和武逸飞,核查意见签署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