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针对上交所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包括:1. 本次发行由境外主体德润控股全额认购,德润控股为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控制的企业,认购背景包括支持公司长期发展、保障控制权稳定及具备资金实力。德润控股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 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主要包括泉峰控股的分红及对公司的借款,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等情况。3. 发行完成后,潘龙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54.46%股份,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监管要求。4.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代垫水费、能源费及代缴税款等关联交易合理,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