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锦天城对大洋生物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内容、法定程序、激励对象确定、信息披露、财务资助、利益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大洋生物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计划涉及7名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994,0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18%。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激励计划已明确目的、对象、股票种类、数量、授予价格、有效期、解除限售条件等内容。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程序,后续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