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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微: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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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多家公司持有的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94.366%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包括: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交易后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情形;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公司独立性;有助于形成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董事会确认本次交易符合上述规定。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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