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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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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于2025年6月5日下午2:3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议室召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股份总数498,662,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6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6人,持有公司17,421,49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09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515,343,507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6%;反对491,840股;弃权248,160股。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691,507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48%;反对491,840股;弃权248,160股。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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