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制度旨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必须按上市地监管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发布临时公告,回复上市地监管机构查询,接待投资者访问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