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旨在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等内容。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管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股东大会负责审批激励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并负责实施,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价办法。
实施程序包括: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监事会发表意见,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示激励对象名单,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在60日内完成公告、登记。激励计划终止或变更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授予程序中,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协议书,董事会审议授予条件,监事会和律师发表意见,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办理登记结算。解除限售程序中,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发生异动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激励计划是否继续执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时,公司按相应规定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公开披露信息,并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