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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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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的董事,需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名,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需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不得存在不良记录。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其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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