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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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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核查了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交易对方为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公司和谭精忠,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所有权,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交付或过户完成的情形,且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此外,本次交易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东方证券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述监管指引第四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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