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涉及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新设合并,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取得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并取得化工集团100%股权及能投资本100%股权,间接取得川能动力166,801,151股股份。收购完成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合计持有川能动力728,515,405股股份(占39.46%)。本次收购已获四川省国资委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签署《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并完成反垄断审查及香港证监会要约豁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情形,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尚需完成股票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