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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祺电气: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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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025年1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监事会也审议通过并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共计131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激励计划主要内容涵盖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数量分配、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授予价格、调整方法、会计处理、实施程序、权利义务、异动处理、回购注销原则等。公司已履行必要程序,后续还需公示激励对象名单、披露监事会审核意见、自查内幕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激励计划,以及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程序。

公司已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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