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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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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天山”)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年12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随后被刑事立案调查。2021年10月8日,昌吉州中院一审判决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陈德宏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万科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同时,追缴陈德宏名下及大象广告35名股东持有的ST天山股票共115,624,607股,返还给ST天山。

2023年4月12日,新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0月11日,昌吉州中院裁定注销部分被执行人持有的ST天山股票并解除冻结措施。2023年11月23日,昌吉中院撤销部分执行裁定。

最新《执行裁定书》要求将30个被执行人持有的ST天山股票共计115,624,607股过户至ST天山名下,并解除冻结措施。该裁定已生效。公司表示,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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