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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贝: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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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2024-079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内容: 1、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233.16万份 2、行权价格:3.78元/股 3、本次行权采用的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4、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行权起始日:2024年11月28日

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233.16万份。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年9月15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2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企业微信公告栏进行了公示。 3、2022年10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2022年11月10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22年11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6、2023年6月21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7、2023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8、2023年11月28日,公司在中登公司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 9、2024年7月22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10、2024年11月6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成就情况: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均达到要求,可行权比例为100%。 4、个人层面绩效成就情况: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87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233.16万份。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1月10日 2、行权数量:2,233.16万份 3、行权人数:487人 4、行权价格:3.78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7、行权安排: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间的交易日。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董事会确认公司层面行权条件已成就。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537名激励对象中,除49名人员因离职、任职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行权条件,以及第一个考核年度中有1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80%,有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0%外,其他474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487名。 3、上述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并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关于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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