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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步高: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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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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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社会和人民。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超级市场零售(含网上销售);百货零售;广告制作、经营;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普通货运;仓储保管;商品配送;柜台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劳务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除外);专业停车场服务;热食品、冷食品、生食品、糕点、饮品制售;烟草制品零售;家电的销售、安装及维修;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委托的各项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口;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发布、代理、制作及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娱乐业、餐饮、药品经营、电影放映、眼镜(含角膜接触镜)及护理产品的销售、配镜服务、食品生产及加工;珠宝首饰零售;二类医疗器械零售;文体用品、出版物、摩托车及电动车的销售;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本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84,822,064股,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 93.13%;北京伟朋创益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2,777,916股,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 3.05%;花垣县金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692,202股,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 0.76%;周韶辉认购 1,393,512股,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 1.53%;李晓红认购 1,393,512股,占公司成立时总股本的1.53%。2004年 12月 24日,各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有的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88,699,68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88,699,689股,其他种类股 0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一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一四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或本章程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或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控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十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发行公司股份作出决议;(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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