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1月))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旨在实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经营效率、保障资产安全、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等。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和评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信息、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审核报表和合同、检查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参加有关会议、调查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及时归档,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整改并进行后续审查。 第十八条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内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