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声明发行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审核,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截至 2024年 9月末,发行人净资产为 576.53亿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4.75%,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4.39%。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2.12亿元(2021-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9,053.78万元、219,861.24万元和 204,593.51万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于 2024年 11月 19日出具的《2024年度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中诚信国际于 2024年 11月 19日出具的《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评级报告披露的主要关注事项包括:较大的火电机组占比使得公司机组盈利能力受燃料价格变动影响较大;较多的在建项目使公司面临一定资本支出压力。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以及评级委托协议约定,中诚信国际将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进行跟踪评级。中诚信国际将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对评级对象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发生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水平的重大事项,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就有关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评级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如未能及时提供或拒绝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或者出现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中诚信国际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存在以下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1、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5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2、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5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将于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 30个交易日,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3、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4、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5、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人已公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合并口径下资产总计 16,356,671.22万元,负债合计10,591,336.7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5,765,334.5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4.75%;2024年 1-9月,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3,041,450.28万元,净利润 274,125.1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45,206.47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68,596.61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3,444.94万元。2024年 1-9月,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满足的法定发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符合发行及上市条件。具体情况见发行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