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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集团: 国检集团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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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检集团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0 证券简称:国检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7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8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数量 8,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不含税)5,660,377.36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 794,339,622.64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198,113.22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92,141,509.4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4)第 0100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9月 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各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 2024年 11月 8日,公司在各专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3.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庄支行,账号 0200006819200355959
  4.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账号 110060841013007419243
  5.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账号 110060841013007419319
  6.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账号 110060841013007418421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5. 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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