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8号院1号楼4层401召开,董事长贺琳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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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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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145,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264%。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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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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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选举贺琳女士、李科先生、吕思遥女士、黄宇凯先生、贾琦先生、曹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选举秦勇先生、杨柳女士、任凌玉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选举张小龙先生、沈月波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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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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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