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第六条 公司法务及合规管理部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 财务部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及组织工作质量评估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有关部门报备工作。
第三章 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要求,法务及合规管理部拟定选聘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法务及合规管理部组织评价,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多种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机构管理与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10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的聘用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